Ø变更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Ø延续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Ø换证
适用范围:
1)申请人已拥有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主动申请换成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已拥有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原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进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也适用换证业务;
3)仓库变更等非许可内容变更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变更签章位置不足等原因产生的换证需求,也适用换证业务。
需提供资料:
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参照新办业务执行,多一个材料(即: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种情形
(1)仓库地址变化:申请人提交换证申请书,在审核表中进行备注;
(2)日常监管人员变更:直接由许可机关填写审核表,并在表中进行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