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473330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示(一) | ||
文 号: |
为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压态势,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安顺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查办数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现将依法查处的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销售侵犯“大艺”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击扳手案
2024年4月19日,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箱标注有“大艺”及“”注册商标的充电式冲击扳手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黄果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某小卖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朝上品(贵人)”白酒案
2024年11月28日,黄果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72瓶“天朝上品(贵人)”白酒涉嫌假冒侵权。该批涉案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黄果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平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月10日,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在平坝区夏云镇高速出口附近,有人销售疑似假冒茅台酒产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涉嫌假冒的6瓶贵州茅台酒进行登记保存。上述白酒经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平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秀区屯堡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4月11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4瓶“习酒窖藏1988”白酒和24瓶“小郎酒”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化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22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9盒“自然堂”凝时鲜艳补水肌活保湿霜经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