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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33158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探店”类短视频广告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
文  号:
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探店”类短视频广告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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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探店”等营销短视频类广告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如下提示:

一、网红“达人”等商业活动主体等通过商业合作发布商业营销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构成商业广告活动。 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利用互联网媒介,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如“探店”“消费体验”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属于广告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广告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

三、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庆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四、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涉及庸俗、低俗、媚俗等“三俗”内容,不得出现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五、“达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违法发布涉及食品、餐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关系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短视频广告,广告主、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及MCN机构等活动主体须依法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利用开设橱窗等形式为其他商家带货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但必须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同时还必须审核带货商家资质和商品许可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各短视频广告活动主体应认真对照合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规范短视频广告立即进行整改。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短视频广告的监管力度,加强投诉举报和广告监测处置,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良好营商环境。

欢迎广大消费者主动监督,如果发现有虚假广告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您及时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者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共同营造健康有序、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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