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工作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24〕1号)要求,经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修订后的《安顺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附件1),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的迫切需要
2023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 号)要求,“从提升专利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方面发力,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优化市场服务,培育良好生态,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2023年12月6日,《省质量强省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贵州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黔质量办发〔2023〕4号)》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着力打通专利技术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全面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功能,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力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加大对专利转化运用的支持,推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亟需修订完善原《资助办法》。
(二)落实国家资助政策重大调整的迫切需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提出:“‘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 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 号)提出:“清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资助、奖励政策”,“切实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偏向”。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将知识产权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财政资金支持从对授权资助向后续转化运用支持倾斜,亟需修订完善原《资助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资助办法》共6章2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资助办法》的制定目的、资助原则、资助基本条件和主管部门;第二章规定了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规定了申请资助需要提交的资料内容;第四章规定了资助办理程序;第五章是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解释权限等内容。
新修订的《资助办法》政策导向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加大专利转化运用支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 号)和《省质量强省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贵州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黔质量办发〔2023〕4号)》相关要求,推动我市专利转化运用迈上新台阶,尽快补齐我市专利转化运用动力不足,严重缺乏运营服务机构的短板,《资助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明确了对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发明专利转让许可的资助,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纳入资助范围,从制度层面鼓励专利转化运用,推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优化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方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提出的“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 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 号)提出的“清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资助、奖励政策”等要求,修订后的《资助办法》取消了发明专利授权、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等资助。
(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资助条件
2024年1月1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修改升级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为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帮助更多有研发活动的创新主体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助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增加规定,实施认证的单位应拥有非转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认证并运行满1年,对不同类别的认证根据认证费用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资助标准。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资助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增加规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付评价费用后开展《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评价,首次通过评价并取得相应成效,给予评价费用30%、最高不超过2万元资助”。
(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截至2024年6月,安顺市已先后建立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安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贵州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安顺市分中心及各县区维权援助工作站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但从近年工作情况看,上述机构工作力度不够,调解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机构相关运行经费没有保障。因此,《资助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增加规定,“调解机构成功调解司法或行政机关移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调解机构每年最多资助5万元”;第(二)款增加规定,“对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贵州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进一步调动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工作积极性。
(五)《资助办法》既对省级资助政策予以补充又独立设置地方资助条款
一方面,《资助办法》总体上与《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政策导向相统一并有机结合,对省级资助政策予以有益补充,如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等项目资助范围与省级资助办法基本相同,但考虑到安顺经济发展状况、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资助办法》在专利转让许可资助、质押融资、保险资助等方面,适当降低了资助标准,有利于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信心,也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另一方面,《资助办法》坚持以推进安顺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独自设立了具在地方特色的资助条款,如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申请日起维持年限超过10的发明专利予以资助,第十条第(一)款设立了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通过开展市级项目,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帮助指导,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也为申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项目打下坚实基础。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资助事项办理程序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应当提交《安顺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根据本办法对各类资助项目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印证资料。
根据上级文件申报的资助项目,按照文件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新旧资助办法的适用
2024年8月1日,《资助办法》印发实施。原《安顺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安顺市知识产权高质量资助办法〉的通知》(安市知〔2022〕1号)同时废止。
(三)政策解释与咨询
《资助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具体相关事项,可咨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附件1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安顺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docx
附件2:安顺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项目一览表.xls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