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我市贵州润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贵福龙青梅酒”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8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编号为:“No:食专 2025-11-0428”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No:食专 2025-11-0428报告标称生产者名称为“贵州润祥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为“贵福龍和图形”,食品名称为“贵福龙青梅酒”,规格型号为“150mL/瓶,53%vol”,生产日期为“2025-05-10”,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企业产品风险控制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生产的涉案“贵福龙青梅酒”共10件,1件3瓶共计30瓶,规格为150mL/瓶,该批涉案产品均全部销售到贵州须纵歌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18元/件,6元/瓶,货值金额共计6元/瓶×30瓶=180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日接到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就对上述批次不合格“贵福龙青梅酒”进行了召回,因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完,未召回产品,实际违法所得共计6元/瓶×30瓶=180元。该批次涉案“贵福龙青梅酒”于2025年11月01日被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生产经营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的“贵福龙青梅酒”,并且当事人提供的“白酒”、“青梅”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全,构成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贵州润祥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的“贵福龙青梅酒”一案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核实中,积极主动配合我局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同时,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的“贵福龙青梅酒”,并全部销售到贵州须纵歌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且你企业提供的“白酒”、“青梅”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全,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本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