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服务民生 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强化社会共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依法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经销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
2024年9月11日,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工程项目使用的MUHDPE合金管,经检测,检验结论为:样品规格尺寸(最小内层壁厚)、环柔性、密度不符合GB/T 19472.1-2019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州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酥饼案
2024年08月26日,平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的《检验报告》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食品名称为“香酥饼(绿豆味)(糕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生产经营的香酥饼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平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秀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留样且拒不改正、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防鼠设施案
2024年09月18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食堂未按规定留样、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防鼠设施。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未按规定留样且拒不改正、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防鼠设施的违法事实。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顺市平坝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2025年4月23日,平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座椅长度分别为53cm、57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平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紫云自治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5月11日,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经营的“拉芳”莹亮护卷弹力素、“拉芳”弹卷定型弹力素、“美丽习惯”沁水无暇隔离BB霜、“玉兰油”雪颜莹白补水霜、“酷三”采洁染发膏等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化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普定县某气瓶充装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7月11日,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普定县某气瓶充装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普定县某气瓶充装有限公司正在进行二氧化碳气体充装,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及充装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相关制度、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