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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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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肉干案

2025年3月11日,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1月19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28g/盒”香酥牛肉干,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干共生产425盒,货值金额9247.5元,已售出23盒。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秀区某食品经营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味精案

2025年2月25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某公司打假人员反映当事人销售的“双桥牌”味精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报。经查,当事人正在销售涉嫌侵犯“双桥牌”商标专用权味精共计14包(规格:500g/包)。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双桥牌”味精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30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五台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靠背、加长座垫等情况,与上述电动自行车出厂产品合格证载明外型结构明显不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技术参数要求。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共5台,货值金额6560元,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电梯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5年1月13日,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9日对使用单位在用的1台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无电子维保记录,未开展电梯电子刷卡维保工作。经调阅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当日当事人未派员到达现场对的电梯开展电梯刷卡维保工作,维保人员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电梯逐一进行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的检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安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线经营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CCC认证标志电线案

2025年3月17日,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电线电缆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电线(标称生产企业为“上海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5月25日、2018年6月3日、2024年8月17日)合格证上印有“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CCC及证书编号”。经查,该批电线共26卷,货值金额4395元。标称的生产企业已于2016年12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合格证上标注的CCC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已撤销。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电线的行为。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糕点经营店销售过度包装月饼案

2025年9月23日,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国庆、中秋节前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月饼礼盒(标注净含量为1Kg,产品标准:GB/T19855,生产日期:2025年9月5日,保质期:45天)包装层数为4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包装不符合标准的月饼并进行整改。

案例7: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顺市西秀区枨梅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辣椒油及其他食品案

2025年3月6日,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开放式货架上销售的4瓶瓶装油辣椒、15瓶调味料及饮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未能如实记录并保存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查验凭证,也没有建立和保存产品的进销货台账或凭证。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39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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